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迎喜、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2执3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15号
  • 案件名称

    朱迎喜、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迎喜;张绪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22执315号朱迎喜、张绪芳:申请执行人朱迎喜与被执行人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卓尼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甘302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张绪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8日朱迎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张绪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从张绪芳名下银行账户扣划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54元,共计10326.5元,2021年9月17日,朱迎喜领走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2.5元,垫付执行费54元,共计10326.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