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山、崔慧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5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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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315号案件名称
崔玉山、崔慧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玉山;崔慧杰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5315号原告:崔玉山,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崔慧杰,男,汉族,1977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崔玉山与被告崔慧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1元,减半收取计757.05元,由原告崔玉山负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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