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宝平、孙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120号案件名称
郝宝平、孙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郝宝平;孙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120号原告:郝宝平,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告:孙鑫,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原告郝宝平与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郝宝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宝平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 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迎喜、张绪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2执315号 下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甄晓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