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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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67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赵某;王甲;李某甲;金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甲,女,汉族。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法定代表人: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赵某、王甲与被执行人李某甲、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甲、金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赵某、王甲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李某甲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赵某、王甲支付赔偿款350000元;由被执行人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王某、赵某、王甲支付赔偿款71236.55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621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名下有牌号为陕A***9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对该车辆车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两名被执行人银行卡作限额冻结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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