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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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谭绍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10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骆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弋杰。被执行人:谭绍均,男,1972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绍均支付代偿款23579.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683执10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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