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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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81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3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1号原告:李某1,女,2006年10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原告李某1的母亲),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李某3,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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