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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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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曾柏松;唐开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顺兰,女,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经营者:曾柏松。地址: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曾柏松,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唐开仁,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兰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曾柏松、唐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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