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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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顺兰;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曾柏松;唐开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顺兰,女,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经营者:曾柏松。地址: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曾柏松,男,1961年4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唐开仁,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顺兰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大麻乡大河边电站、曾柏松、唐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7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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