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裴正国、裴正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826号
  • 案件名称

    裴正国、裴正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柞水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裴正国;裴正国;何天锋;何天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何天锋,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裴正国,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何天锋与被执行人裴正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2021)陕1026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正国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天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8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裴正国银行存款4168元,申请执行人何天锋已经领取。被执行人裴正国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天锋1300元后,申请执行人何天锋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裴正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盛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霍国波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