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正国、裴正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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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826号案件名称
裴正国、裴正国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裴正国;裴正国;何天锋;何天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何天锋,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裴正国,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何天锋与被执行人裴正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2021)陕1026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正国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天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8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裴正国银行存款4168元,申请执行人何天锋已经领取。被执行人裴正国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天锋1300元后,申请执行人何天锋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裴正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6执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盛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霍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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