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成、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4财保2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财保265号案件名称
邢成、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邢成;宋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265号申请人:邢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人邢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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