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杰玲、梁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9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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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执1053号案件名称
邹杰玲、梁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邹杰玲;梁力;郝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9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邹杰玲,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梁力,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郝欢,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邹杰玲与被执行人郝欢、梁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欢、梁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杰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郝欢、梁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郝欢、梁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邹杰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郝欢、梁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邹杰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郝欢、梁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8090.18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郝欢、梁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邹杰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郝欢、梁力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邹杰玲发现被执行人郝欢、梁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朝风审判员 吕志侠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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