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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申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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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申71号
  •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强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付强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0108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宽众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京0108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公司与付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依据为“考核评价结果、完成了当年任务且考核合格”。即使没有书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不应该向付强支付绩效奖金,因为其对公司布置给他的工作任务完成度为“0”,且日常工作是不合格。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我方已经明确付强的绩效奖金为“0”,如认为考核不准确,应由付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另,绩效年薪是对全年工作周期的考核,是以对公司的贡献大小为考核依据的。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其申请再审事由负有举证责任。首先,从法律适用看,本案原审考虑到宽众公司与付强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年薪绩效内容进行了约定,因此将绩效年薪考核标准及结果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宽众公司并无不当。其次,从事实认定看,原审庭审时宽众公司明确表示无明确书面绩效考核制度及标准,宽众公司一方虽主张付强绩效考核不合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据付强月度考核均合格及月度工资均足额发放的事实认定宽众公司应支付绩效年薪亦不存在错误。再审审查阶段,宽众公司提交有关付强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工作总结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付强年薪绩效考核不合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宽众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罗海艳审判员 侯 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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