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何军等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异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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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异18号案件名称
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何军等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何军;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异18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环城东路1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广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何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人民路247号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军与被执行人富蕴县富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执行案款535715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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