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贵成、刘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8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893号案件名称
林贵成、刘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林贵成;刘世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林贵成,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世阳,男,1984年4月4日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林贵成与被执行人刘世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宏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了查询,又对其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且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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