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某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39号
  • 案件名称

    崔某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性,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坡头镇。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大同桥。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崔某某与刘某、铜川某某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28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立案。本案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63232.74元及法定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84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121.95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铜川某某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其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解冻。经本院审核情况属实,本院对其名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予以解冻。并退还其农民工工资60121.95元。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领取到位案件款7000元。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处置。本案到位标的700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456232.74元及法定利息,执行费68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