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马仕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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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198号案件名称
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马仕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马仕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198号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蔡慧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陕西马仕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吕超。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马仕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萌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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