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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正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恢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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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恢402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正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金正梅;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王秀川,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正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正梅、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息**元及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等义务,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息**元及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2021)鲁1002执恢4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恢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 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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