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胜,蒋坤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642号

由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1/9/8 0:00:00在重庆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胜;蒋坤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64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胜,蒋坤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胜;蒋坤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642号 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1QADX1。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琴,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胜,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林,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建,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坤桃,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伟,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胜、蒋坤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3元,由原告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永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  婷-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