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县城、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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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94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县城、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县城;翁玉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县城,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翁玉青,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县城与被执行人翁玉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玉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翁玉青在本院存在批量的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钟县城亦无相应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附件: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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