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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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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4号
  •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毕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4号原告:毕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毕某负担。        审判员    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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