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4号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毕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4号原告:毕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毕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毕某负担。 审判员 单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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