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俊田、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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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5110号案件名称
窦俊田、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窦俊田;祁立山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5110号原告:窦俊田,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祁立山,男,住迁安市。窦俊田与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窦俊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俊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窦俊田负担。审判员 玄振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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