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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俊田、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5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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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5110号
  • 案件名称

    窦俊田、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窦俊田;祁立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5110号原告:窦俊田,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被告:祁立山,男,住迁安市。窦俊田与祁立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窦俊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窦俊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窦俊田负担。审判员  玄振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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