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献勇、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4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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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442号之二案件名称
曹献勇、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献勇;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献勇,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毕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瀑布商厦****。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献勇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献勇与被执行人贵州中黔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曹献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裴园园附:本案涉及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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