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叶生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2执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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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2执190号案件名称
刘明、叶生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明;叶生存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71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叶生存,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叶生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710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叶生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9016.55元(其中本金77947.55元,执行费1069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83.92元存款并进行划拨,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2021年6月19日在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生存所有的坐落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东路XXX号房屋的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的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83.92元,尚余78932.6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7102执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叶生存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亚东审判员 吾吉·肉孜审判员 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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