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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荣莉、潘叶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5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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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5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荣莉、潘叶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龚荣莉;潘叶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荣莉,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潘叶**,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荣莉与被执行人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3、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481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7115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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