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秋月、吕民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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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629号案件名称
宋秋月、吕民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秋月;吕民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629号申请执行人:宋秋月,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吕民洙,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为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宋秋月与被执行人吕民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民洙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吕民洙与申请执行人宋秋月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为:“2021年8月7日吕民洙向宋秋月支付1万元(已支付),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宋秋月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6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吕民洙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秋月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李一博执行员 杨鸿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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