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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成、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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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
  • 案件名称

    王庆成、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庆成;王吉亮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原告:王庆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王吉亮,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王庆成与被告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庆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王庆成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瑞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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