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成、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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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案件名称
王庆成、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庆成;王吉亮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原告:王庆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王吉亮,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原告王庆成与被告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庆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王庆成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瑞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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