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锋、钟卫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1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803号案件名称
郭锋、钟卫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锋;钟卫成;文先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1803号原告:郭锋,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佳,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卫成,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第三人:文先勇,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原告郭锋与被告钟卫成、第三人文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郭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郭锋负担。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照民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202号 下一篇 王庆成、王吉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