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州区柏都荟唯美印象烘焙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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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710号案件名称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州区柏都荟唯美印象烘焙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金州区柏都荟唯美印象烘焙店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10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5层1803号,统一社会代码证:91110105MA00AJHJ77。法定代表人:张春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敏彦,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州区柏都荟唯美印象烘焙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80号(栢都荟三层),统一社会代码证:92210213MA0UTNE712。法定代表人:王国。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州区柏都荟唯美印象烘焙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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