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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遥、林彩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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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651号
  • 案件名称

    邹遥、林彩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邹遥;林彩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邹遥,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林彩送,女,1988年7月1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遥与林彩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桂102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135000元,受理费1652元,执行费2071元,共计138723元。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执6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赵华扬审 判 员  梁园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廖大功书 记 员  覃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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