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11执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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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84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711执1884号林某某:孙某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负担公告费800元,律师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4080.5元,执行费4548元。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账号:410100690528180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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