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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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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643号
  • 案件名称

    郭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643号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瑞,曾用名郭乐,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郭瑞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瑞缴纳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郭瑞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郭瑞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俊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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