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梁淑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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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781号案件名称
吴涛、梁淑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涛;梁淑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781号原告:吴涛,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梁淑平,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吴涛被告梁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梁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退还给原告400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欣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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