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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涛、梁淑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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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781号
  • 案件名称

    吴涛、梁淑平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涛;梁淑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781号原告:吴涛,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梁淑平,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吴涛被告梁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梁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退还给原告400元。审判员  杨璐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欣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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