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古体、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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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495号案件名称
孙古体、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古体;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95号原告:孙古体,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四川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阿月镇福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413424MA63M68405。法定代表人:曾继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宁街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7091182922。负责人:万洪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古体与被告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孙古体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古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古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古体负担。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薇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95号原告:孙古体,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忠,四川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阿月镇福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413424MA63M68405。法定代表人:曾继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宁街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7091182922。负责人:万洪国,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古体与被告德昌县富隆烟草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孙古体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古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古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古体负担。审判员 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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