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7民初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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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7民初9914号案件名称
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7民初9914号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桐桂大道。法定代表人:雍永策,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澔,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顾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迅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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