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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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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七
  • 案件名称

    李朋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朋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七被执行人:李朋辉,男。本院在执行李朋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朋辉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朋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朋辉的存款170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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