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向友与邹开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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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950号案件名称
江向友与邹开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向友;邹开伦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江向友,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邹开伦,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江向友与被执行人邹开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开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21,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何润生书 记 员 翁 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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