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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维、张健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1102执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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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执2265号
  • 案件名称

    谢志维、张健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志维;张健华;罗振球;韩天创;李根玉;本院刑事审判庭;麦达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1102执226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谢志维、张健华、罗振球、韩天创、李根玉、麦达光: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谢志维、张健华、罗振球、韩天创、李根玉、麦达光责令退赔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令退赔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桂11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退赔广西贺州市长兴电力有限公司的损失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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