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宝君、陈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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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6246号案件名称
田宝君、陈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宝君;陈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6246号原告:田宝君,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陈默,男,1981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原告田宝君与被告陈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6日,双方在在中山区香榭里广场地下二层(被告经营地点),原告借给被告1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并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期赠送旅游活动和积分。在借款到期后逾期五个月里,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也未组织任何旅游活动,其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现被告因相关案件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故原告之诉现阶段无法确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的结果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宝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原告已预付),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袁媛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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