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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文、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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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81号
  • 案件名称

    肖国文、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国文;刘国新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81号原告:肖国文,男,1978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国新,男,1976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肖国文与被告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庭审前原告肖国文于2021年09月23日以被告刘国新自愿返回不当得利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文撤回对被告刘国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国文负担。审 判 员  谢军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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