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文、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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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81号案件名称
肖国文、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国文;刘国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81号原告:肖国文,男,1978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刘国新,男,1976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肖国文与被告刘国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庭审前原告肖国文于2021年09月23日以被告刘国新自愿返回不当得利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文撤回对被告刘国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国文负担。审 判 员 谢军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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