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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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49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廷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49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春,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廷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恒通物业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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