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枝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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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694号案件名称
孙爱枝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爱枝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694号被执行人:孙爱枝,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孙爱枝诉讼费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825民初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爱枝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孙爱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孙爱枝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孙爱枝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内有少量存款且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均无存款。3、本院因于2021年9月17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孙爱枝所在村委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孙爱枝丈夫因病去世,家中有75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其本人身体不好,家庭经济收入基本没有,靠其孩子供养,负担巨大,家庭贫困。综上,因被执行人孙爱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上述事实,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爱枝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662号民事调解书中孙爱枝应承担诉讼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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