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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达明、谭志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初4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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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初4976号
  • 案件名称

    程达明、谭志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程达明;谭志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初4976号原告:程达明,男,200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谭志豪,男,200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程达明与被告谭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程达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达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幸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玲芳书 记 员 梁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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