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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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457号案件名称
刘金义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金义;侯付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457号申请执行人:侯付山,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金义,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侯付山与刘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特27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刘金义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侯付山借款二十万元”。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执行标的借款20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其他权益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16808元,本院扣划至指定账户,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经对此车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因未实现控制此车,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已经实现16808元。2021年8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金义居住地密云区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进行调查,其已经从此地搬走,目前下落明,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特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晓辉审判员 吕书义审判员 刘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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