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山、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377号案件名称
李海山、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海山;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何敬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377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李海山、何敬峰: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李海山、何敬峰的(2016)湘0124行审4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59112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18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金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457号 下一篇 夏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