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帅、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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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55号案件名称
张亚帅、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亚帅;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帅,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晋州市。被申请人: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A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1RJ44。法定代表人:崔文斌。在张亚帅与被执行人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冀0183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欠原告本金5000美金折合人民币32,452元,于2018年7月15日以前开始偿还原告借款,每月最少偿还1,000元,至2019年9月30日以前还清;二、如逾期不还清,被告按双方协议加收手续费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6元,保全费350元,由被告山东馨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亚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2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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