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付某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3民特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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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3民特252号案件名称
师某、付某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师某;付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3民特252号申请人:师某,女,汉族,1999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付某,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于2021年9月18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付某欠申请人师某网店投入金50000元、分红款40896元,共计90896元。申请人付某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偿还50000元,剩余40896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申请人付某逾期给付,申请人师某可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二、此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师某与申请人付某于2021年9月18日经乌拉特前旗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宛臻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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