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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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9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张磊;黄英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96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273X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钟珣,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帮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容,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英,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张磊、黄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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