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梅、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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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608号案件名称
曹晓梅、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晓梅;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608号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6671648G。法定代表人:马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李宇杰,(实习),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曹晓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曹晓梅已交清2017年2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等费用。现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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