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朝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80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808号之二案件名称
章朝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章朝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808号之二被执行人:章朝忠,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排湖风景区。被告人章朝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章朝忠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到被执行人章朝忠有银行存款8015.41元并依法予以了划拨。被执行人章朝忠无车辆、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飞、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48号之一 下一篇 赵高峰、贺伟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2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