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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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飞、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飞;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54622760。 法定代表人:吴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飞支付执行款40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50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26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凤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晋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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