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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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763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763号原告: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沙平北路530-532号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4689X2。法定代表人:蒋中华,经理。被告: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沙田社区沙田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9815T。法定代表人:易晓华。原告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益华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0元,由深圳市鑫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琛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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